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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刘女士与段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二人感情一般。段先生一直在外地打工,有稳定的收入,刘女士则在老家抚养儿女的同时打一些零工。后来,刘女士因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腰椎不稳症在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并未取得预期疗效。2022年5月31日,经医院诊断,刘女士腰椎后凸畸形。现刘女士已经无法直立行走,丧失了劳动能力,办理残疾人证。医生建议其手术治疗,刘女士为治疗疾病,要求丈夫段先生承担医疗费,但被其拒绝。因此,刘女士将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得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用于疾病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原告刘女士因病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经医生诊断需做手术恢复。被告段先生一直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条件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却拒绝给付,违反了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治病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说法:
本案的焦点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近年来,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多,当事人观念的变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日益增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在具备前述规定情形时,应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案刘女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即段先生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违反了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刘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治病于法有据,得到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