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 根据精神病患者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判定其在法律上能否承担某种义务或是否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包括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和服刑能力。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或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并非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具有部分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
3、 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人,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能力、作证能力,也不具备接受惩罚的能力,不能作为科刑对象。